偷回自己质押的车,小伙被判盗窃罪

2020-12-10 21:18:02 作者: 偷回自己质押

偷别人的东西是违法犯罪

但有时“自己”的东西

也不是想拿就随意拿的!

湖州织里一小伙汪某为取得快速告贷,两次将电瓶车质押给别人,又两次偷回,被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判刑!

辨认现场相片

本年6月,由于手头紧,汪某将自己的一辆电瓶三轮车质押给当地一家车行,向老板告贷1500元。

谁知,当晚汪某就动起了“歪脑筋”,预备悄然回到车行邻近,趁老板不注意将车偷回。恰巧,他看到被质押的电瓶三轮车刚好停在车行后门,而且车钥匙也没拔,重复承认四周没人后,汪某将电瓶三轮车骑回了宿舍。

心有余悸将电瓶三轮车在宿舍藏了几天后,汪某观察到车行仍是一片惊涛骇浪,自己的行为没被发现,全部发展“神不知鬼不觉”,登时觉得这是一个“不赔本生意”。

8月中旬,囊中再次羞涩的汪某故技重施,将自己名下的另一辆二轮电动车向某手机店老板质押,告贷2000元。

这次汪某的操作变得愈加“老道”,在将车子质押后的第三天,他趁着手机店还没开门,径自走向手机店店门口,按下备用钥匙开锁键,“滴滴滴~”声后,循着定位顺畅找到了电瓶车方位,然后大模大样地直接开走。

掩耳盗铃者终被捕

早在6月车行老板发现电动三轮车被盗后就已报案,公安机关依据蛛丝马迹已确定犯罪嫌疑人为汪某。直到被警方依法传唤,汪某都没想理解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吴兴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汪某在案发后自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具有率直、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汪某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老百姓一般以为,盗窃罪便是损害别人的资产一切权,其实还包含别人合法的占有(持有)权。本案中,尽管电瓶三轮车归于汪某本身一切,可是他现已将车子质押给了别人,车行和手机店老板作为质押权人,现已合法地享有了对两辆车子的占有权,汪某未经两人赞同,私自将自己一切的车子取回,也归于刑法规则的隐秘盗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汪某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隐秘盗取别人资产的行为且窃得资产的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法官友谊提示,日子中没有坐收渔利,如若想经过耍一些把戏获取非法收入,终将遭到法令的制裁。

来历: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