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实行不可取,法院亮剑稳实行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8日,剑河县法院拘留一不讲信誉,屡次歹意躲避实行的被实行人龙某某,龙某某迫于实行压力和法令威严,当场实行案款2500余元。
案情回忆
被实行人龙某某与杨某合伙胶葛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定,龙某某需在期限内归还请求实行人杨某欠款2500余元。该案收效后,因龙某某未实行还款责任,杨某于二零二零年9月8日请求强制实行。实行期间,经实行法官屡次联络,龙某某均许诺在必定期限内如期还款,可是每临还款期限,龙某某又以各种托言回绝实行,乃至还将手机关机,歹意躲避实行,导致案子久拖不决,危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则,龙某某现已涉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实行法官依据详细案情的归纳考量,于十二月8日,再次对龙某某进行传唤,龙某某虽现身,但仍然抱着幸运心理,持续找托言延迟实行,不实行法院收效判定。
实行法官很清楚龙某某能拖一天拖一天的幸运心里,在确认龙某某没有活跃合作的情绪和行为后,决断对其宣告了实行拘留的决议,在司法警察将被实行人龙某某操控今后,失去了自在的龙某某这才茅塞顿开,如梦初醒,不但对自己曾经的躲避行为表明抱愧,还当场联络亲友,筹措案款。
终究,龙某某还清案款,该案执结。
剑河法院温馨提示
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力行使法令赋予的权力,可是行使权力的行为有必要契合法令的规则,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法院收效判定、裁决归于违法行为,歹意躲避实行更不可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 为民
公平 司法
来历:剑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