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辆车追尾事故!没有开车也犯危险驾驶罪?法院判了

2020-12-11 20:41:19 作者: 3辆车追尾事

来历|都市现场归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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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一致 。但是,没有开车,却犯了风险驾驭罪,这是怎样一回事?

日前,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同风险驾驭案。这起醉驾案子的特别之处在于,不只喝酒的司机邓某进被追查刑事职责,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分金一万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风险驾驭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分金八千元。

案子回忆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进、张某等人在青山湖区高新大路某酒店聚餐,二人均饮了酒。聚餐完毕后,张某在明知道邓某进喝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交由邓某进驾驭,并与邓某进同车脱离酒店。

当晚22时37分许,邓某进驾车在青山湖区富大有路快速路由东向西行进至国桥路段时,与同向行进的一辆“群众”牌小型轿车产生磕碰,导致“群众”车与另一辆“三菱”牌小型轿车产生磕碰,三车受损,“群众”车上乘客一人受伤。

事端产生后,邓某进、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带回承受查询。经检测,邓某进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0.44mg/100ml。经交警部门确定,邓某进负本次事端悉数职责。二零二零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承受查询归案。

共同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邓某进、张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且形成一人受伤、三车追尾受损交通事端并负事端悉数职责,其行为已构成风险驾驭罪,但被告人邓某进归案后照实供述罪过,具有率直情节,依法可从轻处分,其自愿承受处分,依法可从宽处理,一起其活跃补偿了被害人的丢失并获得体谅,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并自愿承受处分,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虽未直接参与车辆驾驭,但其明知本身及被告人邓某进喝酒,仍将车钥匙及车辆交予邓某进驾驭,该行为是风险驾驭行为产生的前置条件,不宜区别主从犯。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定。

法官提示

喝酒不开车,不只是自己不开,也不能让喝酒的人开。需求留意的是,以下几种景象都有或许成为风险驾驭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