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现实
李某入职时刻为2002年9月18日。工作岗位为仓务科搬运工。两边签定从2012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李某离任时刻为2015年8月21日。
2015年8月21日,李某以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交社会稳妥费、未依法发放高温补贴为由邮递“被逼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给甲公司,提出免除劳作合同。
2003年7月起,甲公司为李某处理了社会工伤稳妥,2005年4月起,甲公司为李某处理了社会医疗稳妥,2011年8月起,甲公司为李某处理了社会养老稳妥,2013年1月起,甲公司为李某处理了赋闲稳妥,2015年3月,甲公司为李某处理了生育稳妥,2015年8月,停止社会稳妥联系。
二零一六年1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定:一、甲公司应向李某付出2015年8月份薪酬1035元;二、甲公司应向李某付出高温补贴1500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求甲公司付出免除劳作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定如下现实:甲公司称现已为李某缴交了2015年8月份的社保但建议因李某现已离任、无法再查询打印相关社保缴交记载。两边当事人提交的薪水核算单显现李某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薪酬分别为3467.44元、3277.79元、2711.47元、3140.48元、3133.12元、3823.32元、2934.65元、4091.65元、3764.68元、3581.10元、3572.49元、2653.85元。
二审法院以为:甲公司的确存在未按李某实践薪酬标准足额缴交李某社保费用的状况,且经李某提早一个月告诉仍未纠正,未为李某补缴两年内的社保费用不足额部分,故李某以此为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契合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的景象,甲公司应付出李某免除劳作经济补偿43498元(3346元×13个月)。
甲公司恳求再审称:二审判定法令适用过错。
再审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则:“劳作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三)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一条规则:“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社会稳妥手续,且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用社会稳妥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按照上述法令规则,劳作者因其免除劳作合同向人民法院恳求判令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费。
本案中,甲公司仅仅未按李某实践薪酬标准足额缴交社会稳妥费,而非未依法缴交社会稳妥费。即便存在李某告诉甲公司足额交纳而甲公司仍未足额交纳的景象,也不具备上述法令规则的“未依法交纳”之景象。二审判定确定甲公司存在未足额缴交社会稳妥费并经李某提早一个月告诉仍未纠正,故李某以此为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契合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景象,明显缺少现实根据和法令根据。一审判定驳回李某因其免除劳作合同要求甲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恳求,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二审加以改判并支撑李某建议甲公司向其付出经济补偿金的上诉恳求,确有不妥,对此本院予以纠正。甲公司再审恳求理由建立,本院予以支撑。
综上,再审恳求人甲公司再审恳求理由建立,应予支撑。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所作处理正确,应予保持。二审判定适用法令过错,应予吊销。判定如下:
一、吊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
二、保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