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二审法院一起以为,唐在闯祸后虽然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并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逝世,但他将被害人遗弃的地址人员相对较多,有向同乡借钱并企图让别人发现被害人的志愿,片面恶性不深。唐某归案后照实供述,其近亲属也活跃补偿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体谅,降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从轻处分。
据此,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判确定现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过重。二零一八年6月,二审判定撤销原判,并以唐某犯成心杀人罪,将刑期改判为5年。
二审判定后,唐某虽然对判定确定的案发通过和交通事端确定书无异议,但以为自己在这起交通事端中没有杀人动机和行为,应追查交通闯祸罪,不该定为成心杀人罪。为此,不服判定的他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述,恳求从头核定其罪名。法院检查后,于二零二零年十月14日驳回其申述。
(原题为:《申述被驳回!撞人后将伤者丢5公里外路周围致死,男人犯成心杀人罪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