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获刑七年半,处分金50万
判决书显现,另查明,李茂刚收受的涉案资产大部分用于置办房产,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族活跃合作办案机关追缴涉案赃物人民币合计570万元及3.99万美元。茅台酒经销商岑某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14日将事前约好送给被告人李茂刚的二零一九年度3吨茅台酒出售赢利人民币300万元自动上缴至我国贵州茅台酒厂(团体)有限责任公司违纪资金专户,贵州茅台集团纪委于二零二零年7月31日已将该款转至黔东南州纪委。
法院以为,李茂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别人现金人民币745.5万元、价值人民币11.274万元的匠心茅台酒及美金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办。
关于指控被告人李茂刚收受茅台酒经销商岑某现金的违法现实,法院以为,李茂刚与岑某事前约好,李茂刚使用其职务便当为岑某在批阅茅台酒增量上供给协助,岑某依照每年分红的方法向李茂刚纳贿,系典型的权钱交易,其收纳贿赂的方法不影响纳贿罪的构成,该起违法现实系一个接连的全体,不宜将每年收受现金的现实作为独自的违法构成进行点评,每年以分红的方法收纳贿赂仅作为量刑现实予以确定。
李茂刚在收取了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度的贿赂款后,因惧怕罪过暴露没有收受岑某为其预备的二零一九年度的300万元,该300万元虽未实践收受,但仍作为李茂刚违法行为中涉案的赃物予以确定,并依法予以收缴。李茂刚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分;真挚悔罪,活跃退回大部分赃物,可裁夺从轻处分;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李茂刚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50万元。李茂刚纳贿赃物人民币1056.774万元(含岑某已上缴的300万元)、2.5万美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