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儿遭校园欺凌投河溺亡,事发后当地教育部门对涉事学生警告处分,班主任评优后被取消

2021-03-12 13:57:22 作者: 13岁女儿遭

13岁女儿遭校园欺凌投河溺亡,事发后当地教育部门对涉事学生警告处分,班主任评优后被取消

唐先生的妻子刘女士说,教育局的结论把事情的起因定性为“借钱不还”;女儿被逼投河也被说成“离家出走”。她还反映说,当时事发后,班主任赵老师还曾要求学生们签字填写证明材料,证明没有同学向静静要过钱。“这不是前后相互矛盾吗?”

三点诉求

唐先生和刘女士夫妇坦言了他们的三点诉求:一是尊重事实,将事件定性为敲诈勒索和校园欺凌,并要求实施欺凌者向静静公开道歉;二是对相关涉事学生、班主任老师、学校负责人、复查组相关负责人做出相应惩戒处罚,以警示后人,严肃整顿校风校纪,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三是对受害方家庭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唐先生说,从2019年5月25日事发至今,他们夫妇未得到一分钱的赔偿。

据唐先生反映,当时负责处理静静一事的主要领导,有镇联校负责人田校长、初中部负责人王校长、以及县教育局毛局长。其中,田校长和王校长已经升迁调至其他校区。针对唐先生的质疑和诉求,按照其提供的号码,3月3日上午,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先后拨打了毛局长和田校长的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又拨通了王校长的电话,王校长问明采访事由后,表示“自己已经调走,这件事是县委、县政府、防欺凌综合委员会联合处理过的,其他的我不说。”随即挂断了电话。

律师说法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

首先,如果学生确因在学校期间遭遇校园欺凌行为而选择跳河身亡的,实施霸凌行为的学生应当承担一定法律责任,或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前提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要求其监护人承担民事经济赔偿。

其次,如果学校存在管理失职或监管不严等未尽到安全保障等法定义务的,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且家属有权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最后,有关“校园暴力或校园欺凌”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焦点话题,由于各地类似案件频发,值得社会各界警醒与反思。首当其冲就是学校和教师承担第一责任,然后是家长应当多观察和关心孩子的日常及反常行为,以避免悲剧发生。张律师说,因校园欺凌多发生在校园或校外,受害人家属往往面临取证难,这只能依靠当地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导致后期诉讼案件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