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情况是否属于撤销婚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王女士在2020年8月得知刘先生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自己,并于2021年1月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原标题:丈夫拔牙后流血十多天不止,妻子才发现他患有重大遗传疾病!法院:婚姻撤销)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流程编辑:TF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