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回应“老丈人杀女婿全家二审改判死缓”:正依法认真评查

2021-04-13 08:39:36 作者: 四川高院回应

【2】一审凶手被判死刑

警方调查发现,从2017年开始,邹朔就和妻子张某在闹离婚。

一份租房合同显示,2017年10月29日,邹朔在彭州市新民西街租房居住。对此,一位曾代理过邹朔离婚案的人称,邹朔因与妻子张某的父母共同生活期间曾多次产生矛盾,后来被岳父母赶出家门,被迫在外面租房居住。

2019年1月上旬,邹朔的母亲曾打电话问他,当初转给儿子16万元买车的钱,能否起诉拿回,同时表示想去看孙女,“我明确告知她,没有判决离婚,双方共同享有孩子的探视权,没过几天,她到成都来看望孙女。邹朔在外面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9年1月10日10时许,张志军与其妻姚某某在彭州市女儿家中因外孙女带养问题与邹朔、杨会芬、邹成海发生争执。过程中,邹朔、杨会芬为争抢孩子与姚某某发生抓扯,张志军上前阻止时被邹成海推开,张志军遂从家中阳台偖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邹朔等人,欲制止其行为,但邹朔、杨会芬未理会。

张志军即持刀分别向邹朔、杨会芬胸部捅刺数刀,随即又向邹成海胸腹部捅刺一刀,致邹朔、杨会芬当场死亡。后张志军拨打110投案未果,停留案发现场被民警挡获,邹成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邹朔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血管破裂及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杨会芬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邹成海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致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张志军作案时无精神病,对其作案时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上,张志军辩称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指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本案由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预谋,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在量刑上均应当加以区分;张某某与被害3人关系特殊,具有自首等多个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虽由家庭纠纷引起,但张志军并未受到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张某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其具有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二审凶手改判死缓

一审宣判后,张志军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但截至今年三月,二审是否开庭、是否宣判,杨家人一直没有得到确切消息。只是去年底,在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号上发现一篇报道,称经过该所律师的成功辩护,张某某二审被改判为死缓。

杨寒觉得摸不着头脑,当他再次打开这个公号,发现文章已删除。

经过和四川高院多次沟通,他在4月8日拿到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九派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判决书落款为2020年10月28日。

该判决书显示,张志军在上诉时提出,这起案件由家庭婚姻纠纷引起,邹朔一家对引发案件有严重过错,且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一审判决只考虑严重后果,而不综合分析案子的起因、经过及他所面临的危急状态,对他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张志军有自首、认罪、悔罪,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对上诉人不判处死刑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过程中,关于上诉人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由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四川高院不予采纳;

同时,四川高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张志军具有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多个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

关于辩护人所提对张志军不适用死刑的意见,四川高院认为,“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