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凌晨被“误拆”,政府被判违法,房主索赔1600万判赔223万

2021-04-13 08:42:34 作者: 祖宅凌晨被“

洛阳市中院再次审理认为,在洛阳市老城区政府没有与熊女士一家达成补偿协议、没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熊女士家的房屋被强拆,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即使是施工队误拆,从法律上应当视为受老城区政府的委托而拆除。本案中,老城区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行为合法或者熊女士的房屋系由他人合法拆除,应当认定该拆除行为违法。

2019年10月,洛阳市中院确认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对熊女士一家的拆除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上诉称,熊女士一家人的房屋系施工队误拆,区政府仅对被委托人(施工队)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超出委托范围的行为,委托人(区政府)不承担责任;熊女士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河南省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20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房主索赔1600余万

一审法院判赔223万,二审发回重审

熊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二审法院确认洛阳市老城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后,他们向洛阳市老城区政府提出了赔偿申请。老城区政府按照2013年、2014的赔偿标准和2003年改造前的房屋面积,向她和两个弟弟作出158万余元的赔偿决定。

熊家人对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不能接受,于2020年9月下旬向洛阳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洛阳市老城区政府按市场价赔偿熊家人被拆房屋(总面积479.4平方米,其中一层159.8平方米系商铺,二层、三层系住宅)1246万余元;赔偿直接损失339万余元;另外支付熊家人2015年7月至2020年6月过渡费和租金损失86万余元;以及装修费38万余元等,赔偿总额1600万余元。

庭审中,洛阳市老城区政府答辩称,区政府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熊女士和家人提出的赔偿面积和赔偿项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当采信。

洛阳市中院审理认为,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之前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明显不当,不予生效。熊女士等人主张的房屋面积、结构、性质的证据为洛阳市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整治保护工程指控部的改造图纸,未按规定办理涉案房产的法定手续(房产证),也没有提交该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据,故熊女士等人主张的涉案房屋一层按营业房性质、总面积400多平方米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考虑到违法拆除对熊女士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近年来洛阳市区房屋价格上涨情况,和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决定将老城区政府对熊女士等人的赔偿标准按房产证上的面积上浮40%,即将2013年的赔偿标准4121元/平方米(2013年区政府向熊女士及二弟出具征收报告)上浮为5769.4元/平方米,将2014年的赔偿标准6238元/平方米(2014年区政府向熊女士三弟家人出具征收报告)上浮为8733.2元/平方米;同时赔偿熊女士等人室内物品损失6万元;赔偿熊女士等人购房补助、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等,赔偿总计223万余元。

对于洛阳市中院的赔偿决定,熊家人和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均不服,双方上诉至河南省高院。熊家人上诉称,一审判决仅按照2003年改造前的面积对房屋进行赔偿,没有区分居住和商业用房,缺乏事实依据;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上诉称,一审认定的房屋赔偿单价过高,区政府承担购房补助费不当,认定室内物品损失缺乏依据,安置补助、物业管理费等不应赔偿。

2021年3月19日,该案在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河南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仅对涉案房屋2001年产权登记情况予以查明,但忽视了2003年前后当地组织对房屋的整治、改建情况,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对涉案房屋损失的赔偿依据不够充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判依据不足。近日,河南省高院裁定如下:撤销洛阳市中院一审判决,案件发回洛阳市中院重审。

祖宅凌晨被“误拆”,政府被判违法,房主索赔1600万判赔22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