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作为共同饮酒者,与程某相互对饮,致双方醉酒,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韩某作为共同参与饮酒者,未尽劝阻义务,将醉酒的程某留置在封闭性较强的车内,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4被告过错责任大小,酌定由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张某、韩某共同承担5%(各自2.5%)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4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人民法院报、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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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85万!上海男子搭载好友遇车祸对方身亡 法院判了
搭便车在生活中很常见
如果行驶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该如何划分责任?
上海崇明一七旬老人
搭乘好友无偿提供的车辆出游时
因交通事故葬送生命
老人儿子怒而将事故双方驾驶员
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近日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该案
搭乘好友便车却遭车祸
家属将三方诉至法院
2020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一黄某驾驶一辆七人座的商务车载着徐某(71岁)、汤某、沈某等六名好友,去启东游玩。在启东市沿江公路农家乐门口, 一处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与被告二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汤某及其他三人受伤,而沈某、徐某却未能幸免于难,于当日死亡。死者之一徐某就是原告徐先生的父亲。启东交警调查后,认定,黄某在没有信号灯路口,转弯没有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杨某在事故发生期间,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
徐某儿子认为,两驾驶员的过错导致了父亲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及精神创伤,遂将黄某、杨某、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交强险及商业险以外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由黄某、杨某承担。
法院:系好意同乘
酌情减轻5万赔偿责任
经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黄某在本起事故中
是否存在好意同乘行为?
应否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原告徐某儿子徐先生认为:
双方存在普通的情谊行为,在长期交往中相互间存在无偿互助情形,不能仅以本次无偿搭乘出游为由而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徐先生还认为,即便认定为好意同乘,因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依法也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则认为:
自己与徐某等人相约驾车出游,自己无偿提供服务,且负担燃料费、过桥费。黄某认为,基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到底是否符合“好意同乘”情节?
△庭审现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黄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徐某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为。
黄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黄某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年检合格,无酒驾、无严重超载、超速及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章情形,主观上已尽到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黄某的过错程度、赔偿总金额,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酌情减轻黄某5万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