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10岁男孩将金属制窗户把手从10楼扔下,直接砸到楼下正在晒被子的邻居,伤者当场倒地,头破血流。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这也是该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首起未成年人高空抛物案。
受伤住户告了男孩一家和物业
2019年底的某个午后,曹某正在海沧某小区内的指定区域晒被子,突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窗户把手砸伤头顶送医。事后经警方上门核实,窗户把手是10岁男孩虫虫(化名)从公共走廊窗户扔下的。
受伤后,曹某住院35天,共花费了医疗费1万多元,其中虫虫的家长仅垫付了1500元。曹某出院后,便将虫虫和其监护人、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物业公司应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虫虫的监护人表示,他们愿意赔偿曹某损失,但是需要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及鉴定结果予以裁决。
物业公司则表示,作为物业管理者最多只是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法院判定物业存在管理疏漏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虫虫在民警上门调查时称把手来自公共走廊的窗台,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且该陈述是在事发后第一时间作出的,可信度较高,可以认定窗户把手在案发前是放置于公共走廊的窗台上的,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管理人,未及时检查、排查小区公共区域窗户破损的情况,对放置于公共区域窗台上的窗户把手未及时清理,也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其有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等安全警示标志、尽到宣传和提醒义务,应认定其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致使本案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本案损害后果20%的补充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由虫虫的监护人赔偿曹某16460.42元,物业公司在3592.08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为什么物业也要负责?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本案引发该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关于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及责任形式问题,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高空抛物情形下的物业公司责任并无明确规定,民法典有规定,此种情况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建筑物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