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生不堪职场性骚扰取证“反击”:用设备拍下老板给员工播黄片

2021-05-08 00:42:33 作者: 90后女生不

【取证】

用设备拍下老板给女员工播放“黄片”

证人A告诉红星新闻,自己与张丽欣在上述公司就职期间,属于不同部门,后因单位项目安排,两人渐渐熟悉,他在发现姚某的各种不恰当举动后,也一直希望找机会取证。

2019年3月2日,姚某提出让张丽欣中午到他家中谈话。张丽欣将此事告诉证人A,两人一起到成都某数码专卖商城,购买了一个便携录音录像设备,张丽欣把它带在身上,前往姚某家中。

据证人A提供的当日中午的录音显示,张丽欣到姚某家中后,姚某要求其将手机关机,并把私人电话设置静音。在其提供的录音中红星新闻记者听到,姚某多次询问张丽欣与男性之间的私密问题,并多次拥抱,被张丽欣拒绝。其中,姚某提到“我想的就是比如说我们如果感情好,把你带出去多愉快的,你这样整起感情就不好。 ”在张丽欣表示听不懂此话含义后,姚某进一步解释说“比如说带你去泰国,海滩上肯定要拉拉一下嘛,我把你带到泰国去结果拉手都不拉一下,有啥耍头喃?那还不如呆在成都,多和谐。”同时他还在录音中称张丽欣“你这样子感情就像小辣椒一样,我礼节性地抱抱有啥坏处,又不脱你衣服。”在录音的最后,姚某提出,让张丽欣当晚9点再次见面。

张丽欣告诉红星新闻,中午见面结束后,她立即与证人A联系,商量后,张丽欣又准备了另一个便携录像设备,并与证人A约定好,如果自己未在约定时间内向证人A报平安,那就委托证人A帮忙报警。当晚9点,张丽欣到达约定地点后,姚某一直没有出现,“一直到晚上10点我跟他说时间太晚了,我要回去了,他才突然出现。”

根据证人A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红星新闻注意到,张丽欣上了姚某车后,姚某提醒她处理完公事后,尽快关机。

在到达姚某家中后,姚某提出让张丽欣一起看碟片,张丽欣再三推脱后,最终表示那就看《西游记》。后录像设备拍到,最终电视里播放的是“黄色影片”,并给张丽欣倒了酒。证人A表示,后来设备没电了,后续内容没有拍到,据张丽欣告诉红星新闻,当晚姚某再次对她进行了违背自己意愿的肢体接触,但她没有立即选择报警,是因为一是自己尚有未结清的工资,担心报警后自己拿不到工资;二是自己接下来想离职后继续学习,而自己的毕业证及学位证尚在姚某处,担心此后自己无法拿到自己的学历学位证件。

对于张丽欣及证人A提到的情况,姚某拒绝任何回应。

【法学专家解读】

取证他人违法行为

维护自身利益

不应视为“违法偷拍”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相关资料信息发现,职场性骚扰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在本案中,张丽欣使用便携设备用于记录姚某行为的取证,为本案提供了大量证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张丽欣的取证是否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是庭审的焦点之一。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到西南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霞,对此问题进行解读。

何霞认为,本案中张丽欣的取证行为不构成违法,主要原因取决于两点,一是对“隐私”的法律界定;二是民诉法中关于获取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

何霞告诉红星新闻,姚某主张的张丽欣的取证行为构成违法,是因为姚某认为张丽欣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以及诬告、陷害行为”,根据法律上关于“隐私”的界定是指他人合法的、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前提条件是‘合法’,然而姚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他不能以侵犯隐私为由,来阻却张丽欣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我国司法中关于证据采信的相关规定,何霞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中关于取证规则的司法解释中,未经他人允许情况下所获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并不当然的不具有证据效应,只有在侵害他人利益或违法取得的前提下才不能够被作为证据所采信,否则,未经他人许可获取的录音录像材料,在其他证据的作证下,仍然可以作为被法院采信的证据。”

何霞表示,职场性骚扰往往发生在一对一的隐秘环境下,对于处在弱势的受害人方面,本身取证就有难度,获取直接性证据更加困难,而若将受害人维护自己权益不受侵害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的话,这与我国立法的目的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