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意外身故获赔120万”,营销不能突破底线 | 长城评论

2021-05-08 09:23:02 作者: 宣传“意外身

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丁慧(北京)

近日,社交媒体上一张宣传某保险公司“客户意外身亡获赔120万”的截图,截图显示,数名穿着某保险公司工装的工作人员,抬着一张写有“张某某先生意外身故获赔1200000元”的保单模型,笑容满面走在街上,这引发网友“不尊重生命”的质疑。

网传截图。

5月7日,“中国人寿股份重庆市分公司服务号”微信公众号5月7日发布消息称,近日,该公司永川支公司在对一位意外身故客户的家属作出大额赔付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不当宣传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对此向客户家属和广大民众表示深深的歉意。公司已诚恳向客户家属当面致歉并取得谅解,同时对支公司经理进行免职处理,并对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批评教育。

涉事公司及时回应,取得客户家属谅解,并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也算是处理得当,但此事不应止于“免职”与“批评教育”。

保险公司宣传其理赔快、重承诺本无可厚非,也可以选择各种各样的营销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宣传,都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也不能突破公序良俗与道德底线。涉事公司工作人员直接拿获赔保单用来宣传,确实挺吸睛,但却忽略了最基本的世俗情感——无论是谁,无论以何种原因离开人世,都是悲剧。营销再怎么出花样,也不能拿逝者作为卖点来宣传。

就像网友评论的那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理赔案例当宣传噱头,颇有把丧事当喜事来办的意味。将心比心站在亡故家属的角度想一想,失去亲人本来就是一件“生离死别”、令人悲痛的事情,以他人悲剧来营销,缺乏基本共情,

事实上,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早已出台规定。银保监会去年2月份发布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公开宣传涉及被保险人的理赔具体案例作为营销噱头。民法典中也已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不应是一句口号,而应践行到日常工作中,用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好口碑与客户,而不是以“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的方式来吸引眼球,“加强全员教育培训”当然有必要,而更有必要是要多从客户角度来想想怎么营销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