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就被告宾馆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小欣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法官仍存有顾虑。因此,检察官依据法律和相关判例,进行了充分的阐释。
“在性侵案件中,特别是对于未成年少女来说,精神上的伤害往往比身体上的伤害要严重很多,有些伤害甚至是旷日持久的,需要漫长的心理疗愈。从法理和情理上来说,侵权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宾馆作为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过失方,为实施性侵提供了场所,应追究其侵权责任。”检察官进一步分析。
“考虑到本案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宾馆存在的过错程度,以及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可以向前一步,既是保护更多未成年人的需要,也是推动司法进步的一个有益尝试。”检察官还引用相似案例进行说明。
另一方面,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对涉案宾馆经营者孙兰进行释法说理,敦促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促成原被告双方形成和解意向。
2月24日,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当庭制作民事调解书,由该宾馆赔偿被害人精神心理损害费1万元。孙兰当庭向小欣母亲支付了赔偿金,并表示了歉意。
随后,公安机关依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对涉案宾馆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还依法向该县公安局、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进一步加强对旅馆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未成年人入住旅馆监督、保护机制,切实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侵权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创新性地支持被侵权少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虽然赔偿金并不算高,但是开启一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先河,对于督促宾馆等单位更好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对于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都有着非常特殊的意义。”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检察日报管莹唐颖马凤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