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我以后一定吸取教训,遇事冷静处理,努力为孩子营造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近日,得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对自己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给承办检察官发来短信。
2020年8月9日,王某来到前妻周某家中探望年仅3岁的女儿,却因催促孩子吃饭一事与周某及周某的母亲夏某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王某将周某、夏某摔倒,造成周某左手肱骨骨折、夏某3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件移送至茅箭区检察院后,鉴于王某一时冲动导致对方轻伤,且王某、周某的孩子刚满三岁,如果父亲因此事被处以刑罚,孩子将来的升学、就业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承办检察官多次为双方当事人协调沟通,耐心对其释法说理,并就拟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举行了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阐明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侦查机关代表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处理意见发表了意见;王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向周某母女郑重鞠躬道歉;周某母女也在会上表示希望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茅箭区检察院综合公开听证意见对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了不起诉处理。王某主动赔偿了周某母女的损失,并表示今后一定珍惜机会,改过自新,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检察日报 蒋长顺 王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