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卡行动,重拳出击!于都县多人被抓!

2021-07-30 17:15:55 作者: 断卡行动,重

于都多人因卖这样东西被抓!

假如有人告诉你,不用动脑,无需工作,只须卖一张银行卡,就能赚取高额回报,你会心动吗?千万别!因为,你很可能在犯罪!

断卡行动 重拳出击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于都警方在积极开展“全民反诈”宣传的同时,积极以涉“两卡”犯罪线索为抓手,出重拳、下重手,全力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

1

近日,刑侦大队反诈专业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了断卡行动线索,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捕计划,经多日蹲守,将一涉嫌买卖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2岁,罗坳镇人)抓获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对其贩卖银行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2

近日,刑侦大队反诈专业队在梓山派出所的配合下,先后抓获两名涉诈犯罪嫌疑人钟某、赖某,经查,犯罪嫌疑人钟某(男,20岁,贡江镇人)、赖某(男,20岁,梓山镇人)皆因贩卖银行卡被湖北襄阳警方,列为网上逃犯。

目前,犯罪嫌疑人钟某、赖某均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律链接

1.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千万别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卡、U盾等)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逃避打击,其选择购买他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导致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成为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

广大群众务必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源头大多隐身境外,给打击犯罪带来不小困难。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网络账号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电诈犯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切断此类犯罪伸向境内黑手,于都警方积极筹划,精心部署,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断卡行动”,依托合成作战中心对电信诈骗案件进行深入研判分析,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网络账号等违法犯罪,坚决切断电诈犯罪链条。

断什么卡?

“断卡”行动中的“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等;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