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二手车“欺诈”纠纷,车商如何应对?

2021-07-31 01:02:46 作者: 对于二手车“

在法律界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 条,是审判实务中界定欺诈的一个法律界定标准,欺诈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认定为欺诈。

这个立法用语非常精准、非常高度地概括和凝练,就是强调了主观故意和错误意思表示。

第一,故意是什么意思?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具体到二手车领域,比如说明知道这台车行驶里程比如是10 万公里,我们调到2 万、3 万,这就叫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第二,就是错误意思表示,就是指某个行为一定要让对方产生错误意思表示,换言之,顾客也是因为商家告知的虚假信息才去买车。

同样情况下,行驶里程3 万公里和10 万公里的二手车,客户肯定会选行驶里程少的,所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8 条和第20 条规定,这属于能够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信息,足以影响消费者决定买还是不买。

再看司法角度的鉴定标准。 法院在审理汽车行业案件,不管是新车还是二手车,它秉承什么标准呢?一些已判决的有代表性的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参照和指导意义, 比如上面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宾利案件判决就强调指出了如下几个界定标准:

第一,商家哪些信息应当告知给顾客,因为2014 年3 月15 号修订的新消法第8 条和第20 条,用了一个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全面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对于这个“全面”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宾利案件的判决当中是这样界定的,就是说消法第8 条和第20 条的“全面”并不是指所有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

这里举了一个例子,现代汽车商品零部件众多,从生产、运输到交付,会经历诸多环节,如果事无巨细地全部向消费者披露,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且会不必要地增加消费者的交易成本,这个论述就是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的。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又论证说哪些信息应当告知呢?是指可能影响到消费者选择权或者安全权的重要信息,就是两个权利,选择权和安全权。因为消法规定消费者就是四大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保障安全权。

对于选择权和安全权,作为商家换位来思考,也不难得出哪些信息应该告知顾客。换句话说,就是消费者来买二手车,哪些信息是重点关注的?无非就是里程、维修信息、车辆的质量状况,还有权属信息,因为这些信息都是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车辆。

对于安全权,比如上述的这台二手车案例,就是司法鉴定机构认为维修翼子板的行为损害了车辆的安全性能,有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这个没有告知给顾客,因此就是欺诈。

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看,就是商家应当告知顾客与选择权和安全权相关的信息。

第二,就是如何认定构成欺诈。最高法院认为认定构成欺诈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首要构成要件就是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道有问题,故意不告知顾客,这个主观故意是衡量是否构成欺诈的第一构成要件。

其次是客观构成要件,最高法院在判例里面论述得非常细致,第一是要看这个行为是否足以影响消费者签订合同的合同目的,也就是我们法律上叫做合同目的落空,这个合同目的落空怎么衡量呢?

一是看双方当事人,就是顾客和商家在合同当中有没有专门的约定, 比如说这个信息商家说了,顾客就是冲着这一点来的,正是因为考虑这个功能配置,这个车况、这个里程数,顾客才买这台车,如果这个信息商家隐瞒了或者告知虚假了,就构成欺诈了。

二是看这个行为是否严重,处理措施是否复杂, 比如就是翼子板的维修如果不会影响到二手车的结构性能,也不会影响到安全性能,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构成消费者合同目的落空。

三是看这个行为是否给顾客造成比较大的不利影响, 这里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从财产损失层面,是否对顾客这台车的价值有比较大的影响;二是看这个性能是否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