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房送“小三”,妻子维权获支持

2021-08-01 13:30:14 作者: 丈夫买房送“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案中,白先生婚后所得的工资收入,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也应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的小额家事代理权,应通过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后取得一致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作为部分共有人的白先生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若未取得武女士追认,该处分行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律视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