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房送“小三”,妻子维权获支持

2021-08-01 13:30:14 作者: 丈夫买房送“

编辑:胡昊

案情回放:

“得成比目何辞死,愿作鸳鸯不羡仙。”“ 我只信仰爱情,它使我美丽。”。

从古至今,从中到外,爱情永远是人们心中亘古不变的追求,有的人为了爱情,舍弃自己光鲜的工作,甘愿做个全职主妇照顾老人孩子,有的人为了爱情,明明自己丰衣足食,却数十年如一日起早贪黑希望成全对方的东山再起。爱情之所以美好,是因为它把世界上原本不相关的两个独立个体无论“灵”与“肉”都进行了最密切的结合,但是,这种依靠心去掌控的结合,往往又变幻难测。

1990年,武女士与白先生结婚,因白先生父母均年事高身体不好,婚后武女士常因陪老人看病请假令单位领导对其颇有微词,后又生育了两个子女,于是辞去了之前收入颇丰的单位行政工作,做起了全职主妇一做就是几十年。近两年,两个子女都已结婚,老人也都陆续故去,武女士的生活虽没有大富大贵,但也平凡安稳。

2018年,武女士突然发现家中的存款于几个月前被丈夫白先生从银行分批取出,金额高达180多万元。武女士心急如焚,她知道丈夫这些日子去外地出差,经常开会,不敢直接打电话过去询问,于是胡思乱想,猜测丈夫有可能在外工作被骗、甚至是不是被卷入了什么传销组织,思来想去,武女士决定如果丈夫真是遇到了什么困难,自己定然不能看着不管,于是下楼到家附近最近的地产中介,询问现在住的这套房子如果出售的相关时间、售价事宜,想着真到万不得已,就将房屋出售,将窟窿补上。

不问不知道,一问问出了惊天大秘密。地产中介的工作人员,打开其内部房源信息系统,热情地向武女士介绍着这个小区房屋的售价,并指着系统的其中一行成交记录说,“您看,这是您这个小区上个月才成交的一套房产,卖家挂到我们这儿三天就有人买了”,为了拉近与目标卖家的关系,工作人员继续绘声绘色地说,“买家就要这个小区的房子,都没看房就买了,看男的衣着挺光鲜的,但岁数不小了,全款买了登记在一个二十出头的小姑娘名下,也不知道是什么关系。”武女士不经意地扫了一眼那行成交信息,白先生的名字赫然在目。跟工作人员询问了买房人的体态样貌后,武女士确认就是自己的丈夫,可是,自己的丈夫为什么要背着自己买房,又为什么要登记在别人的名下?

原来,这套房是白先生买给与其有婚外情的郭小姐的。

得知事情真相的武女士瞬间觉得五雷轰顶,羞愤难当,于是一纸诉状将白先生和郭小姐告上了法庭。

庭审交锋:

被告白先生认为,

一、作为家庭妇女,武女士自从和自己结婚后就再未工作过,所有的存款都是自己赚来的,自己怎么支配无需经过武女士同意;

二、自己已经在准备和武女士协商离婚事宜。

被告郭小姐认为,

一、白先生一直自称单身,除了出差,其他时间都是和自己一起生活,财产早已独立,购房的18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诉房产属于白先生对自己的赠与;

二、购房后装修也一直是郭小姐在监工,她认为这是她和白先生共同出钱出力的结果。

武女士则认为,

一、二被告长期同居,违背公序良俗、伤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及社会的谴责;

二、丈夫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婚后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独自处分。

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告白先生赠与被告郭小姐房屋行为无效;

二、被告郭小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武女士房屋(含装修)及家俱家电。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