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初协议里并没有明确只能停一辆车,
所以严某想在这个车位里并列停放两辆轿车。
然而,严某的停车方式
遭到物业的制止
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2019年6月18日,严某报警称被物业工作人员拦在门口,
不让自己的车进入小区。
最后,他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
并因此产生了一大笔停车费。
双方就车位停车数量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19年10月10日,严某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主张物业停止妨碍其合法使用车位,
在小区公告栏里赔礼道歉,
并支付停车费23200元。
执法人员现场勘测发现,原本设置为横向停放的车位上,
纵向停着一辆轿车,
旁边空出的位置上,
安装了一个车挡。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原告严某想并列停放两辆车,
车头部分会占用到一部分停车库公共通道的面积,
造成其它车位停放的困难和安全隐患。
而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
对严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管理并无不当,未侵害其所有权,故对严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严某对一审判决不服
认为自家车位面积
比别人的大了11平方
只停一辆车并不合理
所以提起上诉
昨天(2月23日)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法官认为,业主对产权车位应以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
不能简单地把车位产证面积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积,
超出车位划线范围的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若业主对公摊面积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畴,
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否则物业有权予以管理和制止。
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严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