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何某某等8人
分别系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序员
2020年1月至7月
张某某等人为谋求利益
在未获得腾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
开发为用户识别
已经单方面将自己删除的
微信好友的应用软件
(即“清理微信僵尸粉”软件
以下简称“清粉”软件)
用户使用该软件后
软件即以“清粉”为名发送授权请求
取得用户微信账号登录凭证
使用账号登录
进而控制用户账号
该软件控制用户微信账号后
可以向用户微信好友群发信息
强制用户添加关注微信公众号等
张某某等人通过“清粉”软件
控制他人微信账号
并且强制用户添加关注
指定的微信公众号收取提成
共计获利人民币260万余元
# 案件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
本案中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第一,张某某等人利用已有的微信程序,实际上在微信用户知情并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清粉”等相关操作,不存在非法侵入的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案件评析
一、微信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讯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根据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因此,数据和应用程序处理功能,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等处理,是刑法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要件。微信属于一种快速的即时通讯程序,具有多人群聊功能,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文字等,支持腾讯微博、QQ信箱等插件,显然具有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功能,能够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三、张某某等人实施了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所谓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得删除、增加、修改或者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权限。侵入的本质特征是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这两种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入的直接后果是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权限,包括全部操作权限及部分操作权限。侵入的行为方式是采用破解密码、盗取密码、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或者所有人的意愿,进入其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本案中,微信用户使用张某某等人开发的“清粉”软件之后,软件即以“清粉”为名发送授权请求,取得用户微信账号登录凭证,使用微信账号登录,进而控制用户账号,进行后续相关操作。在此过程中,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微信用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突破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微信程序的安全防护设置,违背用户意愿进入其无权进入的微信程序之中,继而获得操作权限并进行相关操作,该行为显然带有侵入性质,可以认定为侵入行为。
四、张某某等人非法获取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并非法控制了计算机信息系统
2020年12月15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何某某等8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2021年3月2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张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等人并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