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案讯|中介人员携租金“潜逃”,租客损失谁担?

2021-08-02 23:23:36 作者: 京法案讯|中

招录业务员时,中介公司除核查应聘人员的教育背景、业务能力、工作经历等信息外,还应注重对业务员个人履历、信用能力的考察,并且考虑在业务员出现欺诈客户、携款潜逃等道德风险甚至违法犯罪时如何保护客户和自身的权益。同时,中介公司应加强对公司经营活动和员工的管理,明确要求合同签订地点、付款地点和方式等交易行为,规范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的使用,避免公司员工利用管理漏洞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

租客签订合同前要确认中介公司是否取得房东允许出租房屋的授权,关注租赁合同的内容,特别应重视房屋地点、房屋状态、屋内设施、款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在履行合同时,严格落实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要因为怕麻烦而忽略对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以及屋内设施的检查和清点,避免在租住期间或退租时发生争议。

合同的内容系对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的确认,签订各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才能有效保证合同各方权益、避免发生争议。对于付款一方,不仅因按照约定的数额、日期支付款项,还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就如本案,小李如能够向合同中指定的账户支付租金等费用,可以避免钱款被小姜占有以及由此产生的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的不利境地,钱虽然要回来了,但是房子还得重新租,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中介公司若在合同中清楚明白地表示款项不得向公司员工个人支付或者变更付款方式需要另行签字盖章,并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管理,也能够尽量避免被员工钻了空子携款潜逃,最终负担了租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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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一中院

作者:徐硕

编辑:张倩 姚日辉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