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义之财不可取,违法犯罪必受罚。7月28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迅速破获一起电缆被盗案,为电信集团兴安分公司挽回了6万余元损失。
7月27日,电信集团兴安分公司工作人员报案称:其单位职工在兴安小区巡查线路时发现小区内的电缆被掐断偷走,损失价值6万余元。接警后,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及合成作战中心立即展开研判。
侦查员到现场调取监控时发现,案发现场范围很大,且有多人参与。侦查员抽丝剥茧,根据少有的线索,最终发现了嫌疑人踪迹,顺利将两名嫌疑人抓获。经突审,两名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出其余两名同伙的身份信息。当晚,另外两名嫌疑人也同时落网。至此,兴安小区电缆被盗案在15个小时内成功告破。
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不管盗窃物品数额大小都可能被定罪处罚。如果是盗窃没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盗窃罪,数额达到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时涉嫌盗窃罪,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一、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涉嫌盗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义之财取不得 投机取巧行不通
有道是“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来源:兴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