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立于1987年,1998年到2011年第一次修订,2014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第四章“建设用地”对“农村宅基地”专门设立一节,内容有四个条款,体现了依法保护农民依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国家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农民使用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条例》第36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这一规定中的四个“禁止”,就是农民保护自己依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尚方宝剑”,农民朋友可以根据这四个禁止,坚决抵制强行收回自己合法拥有的宅基地的违法行为。
第一个禁止的是“强制流转”。在一些地方,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农民利益,为了政绩或利益强行把村民闲置的宅基地流转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还有的地方,打着集体旗号,以村民不用为理由统一收回,然后承包给第三方经营,至于承包费多少,村民不得而知,村干部给多少就是多少。
今后,除了国家征收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流转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第二个禁止的是违法收回农民的宅基地。
只要是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收回。老家村里有一个居民小组,组长没有文化,也不懂法律,听说国家要求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便要求村里一户多宅的家庭限期交回自家多余的宅基地,后被镇领导批评“乱弹琴”。
第三个禁止的是“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在网上看到过一个报道,说某地方有农民在城里做生意,有了稳定收入,便在城里买了房子,全家一直生活在城里,后来想把全家户口也迁入居住的城市,但到老家村里开证明时,村里要求他把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再开证明。
第四个禁止的是在合村并居或易地搬迁中强迫农民搬迁上楼,然后强行拆除村民原来的房子,收回宅基地。
近年来,某些省为了合村并居,强制农民搬迁上楼的事缕缕发生。
总之,以前,只是嘴上喊保护农民依法使用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发生强行收回农民宅基地的事,即便告到法院,也没有具体法律条款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事实条例》对四种强制收回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有了具体条款,在法律上保护了农民依法使用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来源:西门白甫话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