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甄在明知小贾已经饮酒的情况下
仍然将车辆交由小贾驾驶
虽然其自身没有醉酒驾车
但是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
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
仍提供犯罪工具的
以共犯论处
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的情况
归纳为以下三种: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
再次提醒大家
不止要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
更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
或者将车辆借给饮酒的人驾驶
一次酒驾,悔恨终生!
【来源:云南政法】
来源:趣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