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有效证据需注意以下三点!

2021-08-13 20:02:57 作者: 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已经成为了大多数人的社交工具,伴随着微信强大的功能,聊天、转账等均在微信上体现。那么发生纠纷了,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答案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是有要求的。

案例:

晓佳与于毅(均为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晓佳诉请于毅偿还借款5万元。晓佳主张,于毅于2020年1月20日向晓佳借款5万元,晓佳将5万元现金交给于毅的时候,于毅给晓佳出具了借条。

但晓佳在搬家时不慎将借条丢失,关于借款的经过是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的,晓佳为此提供了与于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

截图内容显示,于毅向晓佳借款5万元的借款经过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议,于毅还在微信聊天中向晓佳明确表达了感激之情,并承诺十日内偿还。

于毅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双方虽是微信好友,但并没有通过微信协商过借款事宜,不认可晓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庭审质证时,晓佳的手机损坏已打不开,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而于毅提供的与晓佳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无借款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遇到案例中这样的情况,甚至还会遇到更多的老赖,那么,要想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到底应该注意哪些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并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晓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但是,晓佳此时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不能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其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

也就是说她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所以晓佳的诉求是得不到回应的。现在,你明白了吗?

来源:法律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