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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成为社会一大“毒瘤”,抵制网络诈骗已成全民共识。但还是有不少人沦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其中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帮助支付结算,已成为诈骗犯罪洗钱的重要手段,也成了当前“断卡”清网行动中的严打对象。
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4名电诈“帮凶”获刑。
案件经过
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吴某(已判刑)受雇于上线并通过“蝙蝠”、QQ聊天工具接收上线指令,邀集被告人傅某某、谭某、喻某某、何某某将自己和他人实名认证的银行卡账号提供给上线用于“跑分”(即资金过账),并从中抽取利益。傅某某提供银行卡14张,资金转账数额达1467336元;谭某提供银行卡4张,资金转账数额达1356831元;喻某某提供银行卡5张,资金转账数额达1337965元;何某某提供银行卡4张,资金转账数额达571078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傅某某、何某某、谭某、喻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并进行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提示
广大群众要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切勿出租、出售、买卖本人的手机卡、银行卡、电子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否则可能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文案 | 董玉娇 张海兰
编辑 | 贺锦瑜
来源:湘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