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醒来发现内裤和裤子不见了 酒友闻讯后主动投案

2021-08-14 03:23:55 作者: 女孩醒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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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住咸安区**小区**栋** 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1月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晚上,被害人石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及同事姚某某、高某某等人在咸宁市咸安区**路“**”店聚餐、喝酒,被害人喝了7、8 杯米酒后,醉酒失态发酒疯,23时30分许,由姚某某驾驶小车和刘某某一起送被害人前往咸宁市咸安区**小区的住处。次日凌晨0时许到达小区,被害人报错房号未能回家,在车后座昏睡、呕吐、说胡话喊老公,折腾一番后被转移到副驾驶座继续睡觉,姚某某逗留片刻后离开现场去买烟。被告人刘某某站在车外看护期间,亲吻被害人嘴巴,将手伸进被害人衣服内抚摸被害人胸部和阴部,被害人裤子被脱掉后,臀部向外横趴在副驾驶座上,刘某某站在车外扶住被害人臀部,掏出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实施了奸淫行为。

2021年1月1日1时许,姚某某返回现场,陪同开锁师傅错开了其他业主的房门,惊动了保安和民警,凌晨1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用自己的上衣裹住被害人的下体,与保安一起将被害人送回家中。被害人当天上午7时许起床时发现自己的裤子和内裤不见了,怀疑被人强奸,向刘某某、姚某某等人当面查问,被否认,遂于9时40分许前往十好桥派出所报案,刘某某闻信后主动到该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高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趁妇女醉酒之机,违背妇女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广

2021年3月31日

来源:景德镇南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