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征集意见

2021-08-14 05:58:40 作者: 淄博全面放开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市公安局向社会征集意见

在城镇租房居住

也可落户淄博

□全媒体记者相国旗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放开人才落户限制,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昨日,淄博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我市将放宽租房条件限制,居民凡在城镇租房居住,并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且该房屋无户口登记的,可在租赁房屋地址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放宽落户地址限制。居民凡拥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城镇居民住宅或公寓住宅的,均可在房屋地址登记落户,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落户权益。

放宽投靠范围限制。居民凡投靠城镇区域内亲属的,在原有“三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条件的基础上,允许投靠近亲属落户。

放宽租房条件限制,居民凡在城镇租房居住,并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且该房屋无户口登记的,可在租赁房屋地址登记落户。居民凡通过居住、投靠、租房等途径无法登记落户的,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同户人员可随迁的社区(单位)集体户落户政策。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畅通人才落户渠道。凡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凡企事业单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毕业后打算来淄就业创业的人员,依照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各区县城镇落户。

优化人才落户服务。开辟驻淄高等院校非淄博籍学生落户“绿色通道”、非驻淄高等院校在校生落户“网办通道”以及高层次人才落户“专享通道”,在公安、人社、高校以及企事业单位等设立落户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政策咨询、上门服务、集中代办等服务措施,加强部门间人才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全面保障“淄博人才金政37条”政策落实,加快各类人才聚集发展。

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建设

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回原籍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籍退役军人退役后回原籍的,可自主选择回原籍落户。

允许支持农村建设的就业创业人员就地落户。坚持“人来户来、人走户走”原则,探索实行支持农村建设人才落户政策,设立农村集体户,凡由组织选派的机关干部、高校毕业生、农业科研人员到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职任职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落户农村集体户。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可在就业创业地落户农村集体户,全力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建设。

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

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制定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意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

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淄川区、博山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博山区、高青县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搭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出数据库,做好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有序入市。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探索开展农业设施等资产确权颁证、抵押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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