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但法律初衷是什么,为什么偷拍者因为外力制止而没有散播照片,可以定为情节较轻,后果不是很严重?而殴打制止偷拍的4人,偷拍者只是皮外伤,怎么就不考虑为情节较轻?后果就很严重了?
总之,在这件事情上,办案民警的处理是有争议的,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并不一定全是积极的。归纳起来有这些问题,应该值得大家思考和探索。
一、偷拍但不传播,就情节较轻。会不会纵容“偷拍者”?处罚太轻,能起到警示作用吗?
二、如果不是4个正义人士出面制止,谁能保证偷拍者会偷拍多久,一定就不会将照片进行传播?
三、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多加鼓励,不能对做好事的人要求完美,关键还是要看人的本质,看做出行为的出发点,如果是奔着做好事去的,由于方法上不得当,可以批评教育,可以采取治伤、道歉等补救措施,但能不刑拘的尽量不要刑拘。
四、同一个案子中,量法要统一,见义勇为犯错不大的情况下,不能从轻处罚,被刑拘;反而做坏事脏事的偷拍者,却得了个只罚款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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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情感故事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