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母亲杀子后自杀,前夫向岳母家索赔百万

2021-08-16 13:30:32 作者: 离异母亲杀子

编辑:赵瑞

孩子的命是父母给的,但孩子的命运却是自己的。父母都深深地爱着自己的孩子,但是有时候会把孩子当做了发泄情绪的工作,最后酿成大祸。

案情简介:

李某与林某2008年结婚,刚结婚的那几年生活幸福美满,3年后两人的爱情结晶也呱呱坠地。但是爱情终是没有扛过生活的,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年仅4岁的儿子随母亲李某生活。悲剧也是从这时拉开序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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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暑假期间,李某带着儿子入住酒店。入住当晚,李某就将8岁的儿子勒死在浴缸里,随后自己上吊自杀。林某作为儿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李某的父母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140多万元。李某的父母则表示,若法院认定李某杀了其儿子,也只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而且他们也应参与分配。李某父母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父母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赔偿林某146万余元。

法院裁判观点:

1.该起刑事案件因李某的死亡而被撤销,已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终结。

根据公安机关做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可以看出,李某儿子的死亡确实由李某所致,二者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本案中,因李某已经自杀,故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公安机关依据的法律规定如下: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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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本案案情可知,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第五种情形,所以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2.本案中李某自杀已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受害人的近亲属也无法通过刑事诉讼主张权利,故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已尘埃落定,但是不论是李某还是李某儿子的死亡,给家人都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痛。俗话说好,冲动是魔鬼,当我们在难过的时候要么是挑别人的刺要么就是抓着自己的刺不放,这就是不放过别人也不放过自己。长此以往,我们就容易被情绪吞噬,本案中李某也是因此造成这样无法挽回的后果。所以,当我们面对不好的情绪,要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凡是冷静下来都会有解决的办法。

来源:律视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