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鹏:一般来说,被害人陈述的事实应当客观准确。但被害人在陈述事实的基础上通常会带有自己的推测和主观意见,不能苛求被害人像司法机关一样客观准确。此外,周某在被侵害时处于醉酒状态,也会影响其认识和判断。
公安机关通报显示,王某文、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制猥亵罪,排除了王某文涉嫌强奸罪的嫌疑,这一通报应当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结果。周某爆料的内容虽然与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不完全一致,但不一致的点是集中在王某文是否涉嫌强奸罪的证据上,不影响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的认定。
关于张某28日的强制猥亵行为,公安机关通报中,周某系在28日上午主动联系张某,并告知了张某房间号码。双方联系的内容并未通报,张某在酒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我想还有待于公安机关进一步的侦查。
问:酒醉的情况下,周某在电话里同意王某文进其房间,这算同意吗?酒店是否存在疏忽?
张宇鹏:刑事法律上,当事人对于其醉酒状态下的行为仍然要承担责任,周某在电话中同意王某文进入其房间,应视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酒店前台是在征求周某的意见后,给王某文办理了房卡,不需要承担责任。
郑飞:这种情况酒店存在的疏忽确实较小。不过,即便被害人在电话里同意王某文进入其房间,也不能算作是关于性行为的同意。
警方通报称,7月28日上午,周某联系客户张某来房间后,被强制猥亵。而在中午报警时,周某已退房,入住房间已被打扫。而在第一次报警时,被举报对象仅有上司王某文。
问:退房打扫房间后报警,是否不利于证据的收集?遭受强制猥亵后,最合理的做法是什么?
郑飞:肯定不利于证据的收集。案发后,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影响警方调查取证。被害人醒来后的一系列举动,也存在较多疑点和与常理不相符的地方。但这并不影响7月27日晚,被害人呕吐后回到包间时张某猥亵行为的认定。
另外,关于张某在7月28日是否实施了第二次猥亵行为,抑或是强奸行为,目前为止并没有看到任何公开的关键证据。一般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发后被害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常理,确实可以推断出被害人的部分心理状态,从而影响犯罪的认定。
张宇鹏:被害人发现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被侵害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以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但对于强制猥亵罪等性侵害罪名,很多被害人出于名誉、羞愧等原因,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在经思考或者与家人、朋友商量后才鼓起勇气报警。本案中周某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可能是出于这种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