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裤呢?避孕套咋回事?律师析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疑点

2021-08-16 14:02:51 作者: 内裤呢?避孕

济南警方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 两人涉嫌强制猥亵罪 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作者:彭宁铃

14日,@济南公安 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进行通报:有2人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次通报对部分事件细节进行了还原。但同时,有网友发现,一些通报内容与此前女员工的爆料内容不完全一致,并疑惑:女方为何主动联系客户张某来房间?女方爆料与警方通报关于避孕套和内裤的说法不一,是否影响犯罪本身?

对此,中新网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郑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鹏。

内裤呢?避孕套咋回事?律师析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疑点

内裤、避孕套疑云: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有何分别?

女方提到,28日醒来在床头柜看到塑料膜拆封过的避孕套,并称入住时没有避孕套。而在警方通报中,28日7时14分,周某与客户张某联系,告知其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带来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敲门而入对其实施了强制猥亵,并带走其内裤。且避孕套未拆封。

问:强制猥亵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和强奸罪有何不同?

郑飞: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具体来说,猥亵行为就是除了男性对女性的奸淫行为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损害他人的性心理、性观念,有碍他人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比如强行脱光他人衣裤,强行与他人接吻、搂抱等行为。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存在主体、客体、主观故意等方面的区别,同时强奸罪是强制猥亵罪的特别法条,在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强奸行为中一定会触及猥亵行为。

涉及到男性对女性实施的行为是强奸还是猥亵,首先不能将强奸和猥亵完全对立。

一种理解是,根据男性有无“奸淫”的目的,来确定是适用一般法还是特别法。若有则是强奸,若没有则是猥亵。若是强奸,则根据有没有完成插入和结合,来判断是否既遂。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一路径认定成立强奸罪时,所判处的刑罚不得低于按照普通法条(也就是强制猥亵罪法条)规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还有一种判断方法,是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罪,来决定嫌疑人触犯的罪名。

问:7月27日晚,王某文购买过避孕套,次日张某也带来避孕套。二人这一行为能否说明什么?

郑飞:在本案中,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还没有找到已经实施了强奸行为的明确证据。但是以“强制猥亵”定性,则需要王某文与张某完全没有“奸淫”的目的,也就是嫌疑人自始至终都不想和被害人性交。

从二嫌疑人买避孕套和携带避孕套的行为来看,正常情况下,一般可以推测二嫌疑人具有“奸淫”目的。

问:有人疑问,带走内裤这一行为是否属于销毁证据?

郑飞:按经验推断,张某在被害人房间停留将近两小时,离开的时候带走了内裤,确实有可能是在销毁强奸的证据,但也可能存在其他可能性。

因此,目前来看,还不能直接认定张某带走内裤是为了毁灭强奸的证据,也不能以此倒推出张某犯强奸罪的结论,需要结合更多的证据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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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了吗?

问:关于内裤和避孕套的说法不一,有网友认为“反转”了。那么,女方爆料属于什么性质?这种所谓反转是否影响犯罪本身的认定?

郑飞:女方爆料在未来的庭审中可以作为被害人陈述,是言词证据的一种。实践当中,仅凭言词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原则。具体问题应当在法庭上经举证质证后,由法官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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