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修剪自买的香樟树被罚14万,这件事让一棵树成为这几天公众都关注的焦点。
据报道,上海的李先生自己花钱买了一棵香樟树,多年前种在了院子外,因为嫌它遮挡阳光,于是李先生请人前来“修剪”,本以为自己的树可以随意处置,没想到却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树木,并作出14.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尽管李先生已经自觉缴纳了罚款,不复议不诉讼,但公众仍然关心,这样的处罚合法么?
一是自己买的香樟树种在自己院子里,当然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但如果移到公共区域呢?
有人认为,一个公民自己掏钱,自己在院子外种了一棵树,既没有产权明确交给城市,也没有动用公共资金,却要按照公共财产来管理,承担相应后果,让人难于理解。
这样的说法自然不成立,如果公众都自己在公共区域种树,然后视为个人财产,估计会引发社会大的秩序混乱。
二是从法律上讲,李先生对自己的树木移栽到自家院外,应视为对自己财产的抛弃,放弃其财产权利
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行为。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故抛弃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
原则上物权一经权利人抛弃即归消灭。认识到这一点,对整个事件定性很重要。
二是砍伐、移栽城市树木要不要经过批准?
无论是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还是《上海市绿化条例》,都有明确规定。说来,这也好理解,因为树木是不动产,如果不经批准,估计树将不树了。
三是到底是过度修剪还是砍伐?
“修剪”与“砍伐”理论上讲还是有较大区别的。修剪是对树木枝叶的局部整理,砍伐则是对树木的根本性破坏,导致树木难以生长,也是对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的肆意损害,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从新闻中看,李先生也承认是过度修剪。说来当年我在政府协助领导分管过一段时间绿化,经常为“过度修剪“(俗称”砍头“),市民意见非常大,经常收到这方面的投诉。从新闻图片来看,李先生的行为就是砍头,只剩下了树桩,这很难称得上修剪。
对“砍头”树木严加处罚,显然符合“过罚一致”的原则。
四是李先生是不是有主观过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李先生已经自觉缴纳了罚款,不复议不诉讼,也就是说李先生放弃了自证其主观无过错的机会,自然也就不能说没有过错。
五是可否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上开法条中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其构成要件是: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李先生认为目前树木已经长出了嫩芽,但这不能说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另外这种行为也很难”及时改正“,至于说”违法行为轻微“,似乎也不能这样判定。
综上,我认为对李先生的处罚是适当的,那为何公众感到不可思议?
因为大家都把移栽到公共区域的枝仍然当成私家树木,这是问题的关键。
2021年8月16日
来源:王学堂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