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传化智联(002010,股吧)一参股公司浙江瓦栏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再次因其“瓦栏”APP未按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而遭到行政警告。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近期,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柯桥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公(柯桥)行罚决字[2021]02383号,显示,2021年7月7日10时,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柯桥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浙江瓦栏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使用的“瓦栏”APP安装使用完成后没有隐私政策,未按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针对浙江瓦栏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柯桥派出所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年前,浙江瓦栏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同样因上述“瓦栏”APP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警告。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行政绍柯公(网)行罚决字[2020]01311号显示,2020年06月09日15时,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浙江瓦栏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使用的“瓦栏”APP在首次运行过程中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未按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此外,笔者注意到,浙江瓦栏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还曾因为发布虚假广告而遭到处罚。根据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绍柯市监检处〔2018〕584号,浙江瓦栏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最终被罚款人民币900元。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