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16日从普安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谷某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谷某江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
谷某江醉驾
今年4月19日下午,谷某江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皮卡车)载着两个朋友到普安县体育场玩耍,将车停放好后,从车上抱来一箱啤酒到体育场内饮酒取乐。喝完酒后,谷某江不顾朋友劝阻,酒后强行驾驶货车准备回家,行驶至体育场路口时,因神志不清、意识模糊,谷某江驾驶的货车与他人小轿车发生刮擦。事故发生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谷某江有醉驾嫌疑,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5.7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法院判决书
检察机关指控,谷某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谷某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
“醉驾”入刑已多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深入人心,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不顾他人劝阻醉酒驾车,他们终将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受到法律的制裁。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记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酒驾、醉驾代价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贵州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