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女销售被陌生男子背走 酒醒后发现悲剧了...

2021-08-18 00:47:13 作者: 酒吧女销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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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潜检刑诉〔2021〕Z2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潜江**酒吧营销经理,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村**组,住潜江市**街道**居委会**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3月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7日凌晨2时许,胡某某在潜江**酒吧*楼发现酒吧营销人员张某某与客人喝酒喝醉了,于是和其他同事一起将张某某扶到**楼员工休息室休息。凌晨4时许,酒吧将要关门,胡某某背着张某某和同事走出酒吧。在酒吧外,胡某某对同事某某某、许某某谎称知道张某某住所。因一直未打到车,某某某就让许某某骑自己三轮电动车和胡某某一起将张某某送回家。于是许某某在胡某某的指挥下将张某某送至胡某某租住在潜江市辉煌居委会2组的出租屋内,二人随后离开。待同事许某某离开后,胡某某便返回出租屋内。3月7日6时许,胡某某趁张某某醉酒熟睡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11时许,在胡某某第三次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某醒来并进行反抗,但胡某某仍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趁胡某某外出买药,张某某报警。胡某某返回时,张某某正在与民警通话,胡某某与拿过电话告知民警具体位置。随后民警在胡某某带领下来到案发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某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接处警视频和审讯视频;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华卫

2021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附带民事诉讼材料1份

来源:景德镇南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