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北京对公租房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优先配租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家庭-中国网

2021-08-19 12:39:36 作者: 中国发布丨北

中国网8月19日讯 北京市住建委17日发布《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简化家庭复核申报材料,明确定期复核家庭申报期限,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

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无须重复填写家庭情况

《通知》明确,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备案资格的家庭在轮候期间组织开展资格定期复核工作。复核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财产(资产)等情况。

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参加复核时,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申请承诺及授权书。家庭收入仍符合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填写复核情况说明书和申请承诺及授权书,无须重复填写家庭情况。

轮候期间每满24个月要申报家庭情况

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在轮候期间应当自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之日起每满24个月,并提前1个月向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情况;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动的,也须进行申报。在申报期限满前,家庭因资格变更或摇号分配已申报家庭情况的,应自此次申报审核通过之日起重新计算申报期限。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定期复核申报期限满2个月前,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纸质邮件(挂号信或邮政快递)等方式,主动告知家庭主申请人复核申报期限、内容、方式、地点等事项。对老龄、大病、重残、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入户办理、集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协助困难家庭办理定期复核申报事宜。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告知工作后,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家庭情况的,其公租房备案资格自动终止;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该家庭发放公租房备案资格终止通知单。家庭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并自取得备案资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轮候时间。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申报情况和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家庭的复审工作。

对低保、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家庭可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

复核通过的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入围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也可以采取快速配租、实时配租等方式,直接依据备案时间、优先资格等条件排定选房顺序。

对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低保(含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低收入、重残、大病等特殊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以及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结合本区实际,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组织选房。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的,备选房源应当不少于两处,且户型应当与通知选房家庭资格相匹配,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选房时,应当告知该家庭放弃选房或签约累计两次的,一年内不再向其提供房源。一年期满后,经该家庭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复核程序对该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仍然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配租范围。公租房备案家庭再次累计两次放弃选房或签约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再向其提供房源。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同一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放弃选房或签约累计两次的,应当在信息系统对该家庭相关情况予以记录。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家庭住房情况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退房工作。

(编辑: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