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浙江省温州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新型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温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敦促非法滞留缅北等境外的温州籍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关于敦促219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非法滞留缅北等境外的温州籍人员和219名电信网络诈骗在逃人员在公告期限内投案自首。
温州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
新型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敦促非法滞留缅北等境外的
温州籍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当前部分温州籍人员非法滞留缅甸北部地区(以下简称“缅北”)等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全面遏制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给滞留缅北等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州籍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对滞留缅北等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州籍人员通吿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主动联系户籍所在地街镇或公安派出所报备后回国,以及在通告发布之前已经回国的,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其送公安机关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投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适用第一条的规定。
三、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为非法滞留缅北等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做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滞留缅北等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州籍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回国,争取从宽处理。家属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联系规劝非法滞留缅北等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州籍人员尽快通过合法渠道回国。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有力措施抓捕归案,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个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举报非法滞留缅北等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州籍人员,动员、规劝其投案自首。对举报人及其他有关证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保护;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其他滞留缅北人员主动回国谋生,对有回国意愿的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或直接上门等方式与户籍所在地街镇、公安机关联系报备。严禁擅自闯关、偷越国(边)境回国。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
骗新型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敦促219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逃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给相关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对以下229名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逃人员进行公开劝投,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前,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