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瓯海法院发布浙江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徐某公开发布对某幼儿园监控视频编辑、加工后的内容。
案情回顾
徐某是某幼儿园的学生家长,2020年11月26日,她向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南白象派出所报案,称其儿子在幼儿园期间被班主任、保育员及外教老师殴打。南白象派出所于次日立案受理,在听取相关人员陈述,查阅视频监控,听取证人证言后认定没有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
徐某不服,以其本人和儿子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用徐某母亲手机号注册的账号在线上平台发文称该幼儿园老师打其儿子,并将其从公安机关获得的幼儿园监控视频进行剪辑加工,配以字幕和图片,内容包括“当众扇该幼童耳光并且发生极大声响”“啪”“突然从背后拎起该幼童进行拖拽”“使用不明物体刺幼童的手”“给该幼儿喂不明颗粒状物体”等等,发布在幼儿园周边小区业主微信群及其他微信群中。
经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因交叉管辖,瓯海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由瓯海、龙湾、文成法院审理),证据材料形式真实、来源合法,根据监控视频,未能反映出徐某儿子被殴打或被故意伤害的行为,公安机关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该幼儿园为维护其权益,诉至法院,并于2021年7月16日提交申请书,申请法院签发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禁止徐某发布对该幼儿园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监控视频进行剪辑加工后的视频。
法院裁定
根据幼儿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光盘等证据,瓯海法院经审查认为,徐某发布视频至周边小区业主微信群及其他微信群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有可能使该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幼儿园的申请符合适用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情形。
法院裁定禁止徐某对该幼儿园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监控视频进行编辑、加工并公开发布,并告知若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这是浙江省发布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来源:温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