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不正当竞争领域,也拟将出台新规约束“大数据杀熟”。
几天前,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反垄断法框架下,执法机构也可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予以规制。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今年2月制定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进一步明确“大数据杀熟”构成垄断的判断标准。比如“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
随着法规细化,认定“杀熟”的争议将会减少
算上刚刚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已有多部法规约束“大数据杀熟”行为。“但具体适用何种规制路径,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说。
他倾向于使用《价格法》,理由是如果消费者知道被“杀熟”,通常会采取措施规避,比如用技术手段模糊在平台上的画像标签,但往往人们并不知道“杀熟”的机制。所以“杀熟”其实是一种价格不透明的表现,涉嫌价格欺诈。
其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刘继峰告诉南都记者,“杀熟”行为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福利的剥夺,侵犯消费者的合理权益。而当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杀熟”情节特别恶劣时,可以考虑通过《反垄断法》这把“大刀”来威慑违法行为。
“总体而言,适用《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杀熟’行为,可能比《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直接。”他说。
有法可依,如何落地落实也值得关注。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有数据法律专家表示,数据“杀熟”本质上是算法监管问题,需要更加综合性的手段来治理。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仲春告诉南都记者,互联网“杀熟”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技术性,此前对这类行为的外延和内涵规定存在模糊性。但随着《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杀熟”行为进一步作出详尽规定,未来行政监管面临的认定困难和争议将会大幅减少。
同时仲春注意到,实践中对于“杀熟”行为的监管技术仍相对落后。她建议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尖端网络领域技术,构建相关大数据监管平台,对“杀熟”行为进行实时且全面的监管。
“随着用户群体维权意识的提高、执法监督手段的加强,相信‘杀熟’问题应该会逐渐得到解决。”詹昊说。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