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处理规则

2021-08-21 13:28:08 作者: 个人信息保护

大数据杀熟、随意采集人脸信息、用户不同意不提供服务……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上述“痛点”,法律出手了。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共8章74条,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构建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保障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并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

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遵循,是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的制度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处理规则,保证信息质量,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这些原则应当贯穿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全过程、各环节。

“‘告知-同意’是法律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是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和决定权的重要手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答记者问时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

同时,针对现实生活中社会反映强烈的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等环节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并赋予个人撤回同意的权利,在个人撤回同意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此外,考虑到个人信息处理的场景日益多样,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对取得个人同意以外可以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定情形作了规定。比如,针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问题,本法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禁止“大数据杀熟”等行为

当前,有一些企业通过掌握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误导、欺诈消费者,其中最典型的就是 “大数据杀熟”。

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

杨合庆表示,主要考虑是此类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极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

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同时应当事前进行影响评估,并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赋予个人充分的权利、

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处理事项、同意和撤回同意,以及个人信息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等总结提升为知情权、决定权,明确个人有权限制个人信息的处理。

同时,为了适应互联网应用和服务多样化的实际,满足日益增长的跨平台转移个人信息的需求,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在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提供转移其个人信息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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