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男子勾搭别人老婆被打!

2021-08-21 23:28:18 作者: 赣州一男子勾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1〕Z187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3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3月2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3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3月2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3月2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从信丰县城回到***家中时,发现被害人余某某与其妻子高某某待在其家中卧室,便怀疑余某某与其妻子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几天后其与高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对于此事,郭某甲一直怀恨在心,认为是余某某拆散了其家庭。郭某甲遂告诉其父亲郭某乙:如果发现余某某什么时候回了***老家,便告诉他,他要对余某某进行殴打报复,其父亲表示同意。

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郭某乙在发现余某某回到***家后,便打电话告知了郭某甲。29日,郭某甲在信丰县城吃了午饭便回到***乡其父亲郭某乙家中。郭某甲便邀约其父亲郭某乙,弟弟郭某丙一起去余某某家中殴打余某某。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丙表示同意。

17时50分许,郭某甲、郭某乙及郭某丙三人分别手持钢筋铁棍进入余某某家中一楼。在余某某走楼梯下来时,郭某丙跑到余某某家大门口,用手拉了下其中一扇关着的门(该大门为对开门),其发现该门已固定,拉不开,遂用手抓住另外一扇门的把手,并用身体堵住门口,在门口把守。郭某甲伙同其父亲郭某乙在房内手持钢筋铁棍对余某某腿部、手部进行殴打,并将余某某打倒在地,接着继续对余某某手、脚及头部进行殴打,导致余某某当场出血,余某某儿子余某甲和其老婆何某某走上前准备去救余某某而被郭某甲用铁棍打伤。

郭某甲及郭某乙对余某某殴打持续了两三分钟,之后,郭某丙先离开,郭某甲和郭某乙在离开时,又将余某某停在家门口的白色越野哈弗汽车的挡风玻璃用铁棍全部打破。经鉴定,余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何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余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余某某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叁仟肆佰叁拾元整(¥3430.0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郭某丙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