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李某甲及其妻子靳某某伙同李某乙、于某甲、于某乙、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一出租院内,通过水泵抽取井水,经过简单过滤后灌装到品牌桶装水的水桶内,贴上在网上购买的品牌标签,后在其6人合伙开的东城区水站中销售上述假冒桶装水,获利10万余元。
6名被告人于2021年3月分别在金盏乡水厂和东城区水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起获品牌桶装水600余桶,经核实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月29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李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朝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李某某等6人到案后,对其开设水厂灌装假冒桶装水并在水站销售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获利供述差异较大。
为依法严厉打击,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引导侦查机关提取上述6人全部微信交易记录,发现假水销售款是通过靳某某微信收取后,靳某某扣除成本再通过微信向其余5人分红,最终确定上述6人共获利10万余元。
4月2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了李某某等6人。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针对10万余元获利金额,6名被告人均予以认可,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7月1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李某某等6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7月15日,朝阳区法院以李某某等6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为全面打击区域内制售假冒桶装水违法犯罪,朝阳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基础,向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制发类案证据收集指引,同时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提升群众防范意识。针对制售假冒桶装水侵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朝阳区检察院还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针对上述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