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不识字导致其女儿女婿抵押房产 告建行要求解除抵押一审驳回

2021-08-22 15:16:02 作者: 女子称不识字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按照一份裁判文书的说法,不识字的母亲自愿给女儿和女婿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做买卖,未料女儿及女婿还将本应是母亲留给儿子的房子也拿去做了抵押,儿子一气之下将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母亲,女儿及女婿一并告上了法庭,事实真是如此吗?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儿子一家人认为抵押合同为霸王条款 还侵害一家人的住房保障权

原告儿子张某、儿媳赵某、孙女张某称,房子户主为儿子张某,被告母亲张某与三原告共同居住在此。该房的所有权人均登记在被告母亲张某名下。

母亲张某的女儿张某、女婿陈某要求用母亲张某的房本办短期贷款抵押,向其保证不影响其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2015年6月12日,母亲张某与他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其标的601室过户受限。

经调查才知道以上两套房屋均被抵押。这不仅损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财产权,也损害了共有人三原告的合法住房保障权。原告认为建行银行没有隐瞒了抵押合同真相,且两个合同签字相隔很长时间。

合同条款中贷款额及抵押期限不须经抵押人同意是“霸王条款”,抵押人及共有人也不知情,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意见表示真实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由此不仅造成母亲张某出售自有住房不能的损失,也损害了共有人对共有住房的合法权益。

故儿子张某一家人请求确认两份抵押合同均属无效;诉讼费由被告建设银行承担。

母亲称是女儿女婿连偷带骗的把两个房子做的抵押

被告母亲张某辩称,我有两套房子,301室房子给了儿子张某某,自己留有某某园601室的房子。2015年6月份,我要卖601室的房子,才知道女儿张某某、女婿陈某某骗了我。

我拿601室房屋作抵押是自愿的,但到期后我不再愿意拿该房继续作抵押。301室的房子是他们连偷带骗骗的我,应该还给我。我不认识字,被告建设银行的人也没有给我念上面的内容,就是因为我女儿、女婿说没办好,我就是在上面签了个名字按了个手印。

建设银行辩称,三原告对301室房屋和601室房屋无法律上的权属关系,其主体不适格,无权提出确认母亲张某与我单位签定的抵押合同无效之诉。我方提交的《房屋继承文书》和《律师见证书》进一步说明上述两套房屋属于母亲张某的个人财产,母亲张某有权行使抵押处分权。

共同居住一处的户主与房屋所有权人是不同法律调整的不同法律关系和不同法律概念,是户主不等于对所居住的房屋拥有处分权。母亲张某与我单位基于“主合同”而签定的两份房屋抵押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并未侵害包括三原告在内的任何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所有权人母亲是合同相对人 儿子一家无权干涉

法院查明,父亲张某去世后留有301室、601室房屋两套。三儿女均自愿放弃对上述两套房屋的继承权,上述两套房屋归母亲个人所有。原告儿子张某作为户主的户口页上登记的住址是301室。2015年6月12日,母亲张某与案外人赵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售其601室房屋。

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301室、601室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母亲张某。

母亲张某与被告建设银行是合同的相对人。三原告均对上述两套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他物权,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主体不适格。

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儿子张某的诉求。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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