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是按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款的三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价款是指商品的整体价款还是欺诈部分的价款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是针对商品和服务的整体作出的,一旦商品和服务存在部分瑕疵,消费者会拒绝接受整个商品和服务。故,经营者就商品的部分内容进行欺诈,需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为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该部分商品价款的三倍。因此,在第三个案例中,经营者隐瞒更换挡风玻璃等事实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车辆,构成欺诈,应按照整车数额而非挡风玻璃价款的三倍计算赔偿额。当然,如果经营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即使其告知消费者编造或隐瞒的信息,消费者仍然会购买商品的其他部分,可以例外地仅按照欺诈部分商品价款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杨 晓 省法院民一庭综合组组长)
组稿:孙烁犇
编辑:赵 璠
审核:张志平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