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那些事儿】“三倍赔偿”规则如何适用?

2021-08-23 12:03:21 作者: 【买车那些事

“买最大的房子、最酷的汽车,走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购车消费和房产购买并列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大件支出。在购车过程中如果存在消费欺诈引发纠纷,法律是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实践中,对于这类纠纷中如何认定欺诈、如何适用“三倍赔偿”规则?一起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新车”竟然投过保?

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欲购买奥迪牌新车一辆,购车款37.8万元。徐某在办理牌照过程中,经车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得知,涉案车辆曾投保并办理临时牌照,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查明,汽车销售公司曾向案外人蔡某开具车辆销售发票,交付车辆,蔡某为涉案车辆办理了车辆保险、领取了临时牌照并开回家,车辆完成了交付登记,已经不属于新车。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严重侵犯了徐某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判决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徐某与公司互相返还车辆、购车款等费用;公司支付徐某三倍车辆赔偿款113.4万元。

(案件来源:淮安中院)

案例二: 二手车却发生过事故?

袁某与胡某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约定购车款为46万元,后车辆完成了过户登记和交付。不料想,袁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竟然出现了方向盘锁死的紧急情况,经了解才得知,这辆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袁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其在出售车辆时明知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故意隐瞒事实,诱使袁某错误作出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案涉二手车转让协议,双方相互退款退车,胡某赔偿袁某三倍车款138万元。

(案件来源:苏州中院)

案例三:赔偿额应如何计算?

汪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新车,价款为15万元。车辆交付时,汪某检查车辆未发现异样。不料之后得知,车辆系二次销售,且曾经更换过前挡风玻璃,车顶也进行过重新喷漆。汪某遂诉至法院。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构成消费欺诈,案涉销售合同应予撤销、双方互相退款退车。但在计算三倍赔偿基数的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应当赔偿挡风玻璃部分的三倍赔偿额,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赔偿车辆折旧款的三倍。

江苏高院再审认为,被告公司在将涉案车辆出售给原告汪某之前,确实与案外人孙某达成过销售合同,但后因孙某未能成功办理车贷而解除合同,孙某并未正式提车,该车在卖给汪某前也没有被使用过。但是,这一节事实的存在,客观上缩短了汪某购车的保险时间,对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更关键的是,被告刻意隐瞒车辆曾经更换前挡风玻璃、车顶重新喷漆的事实,而前挡风玻璃属于影响车辆安全的重要部件,上述信息对于消费者是否选择购车均产生直接影响,故被告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一二审认定正确。但对于赔偿额的计算,应当按照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故改判汽车公司应当赔偿汪某45万元。

(案件来源:省法院民一庭)

评析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违背诚信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三倍价款或者费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就是对经营者的欺诈经营行为起到惩戒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因车辆买卖引发的三倍赔偿纠纷中,应当准确认定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一方面,经营者只有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足以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时,才能够认定为欺诈。如果经营者只是误以为相关信息无须告知消费者,而未向消费者主动披露,导致消费错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虽然侵权了消费者知情权,不但能认定构成欺诈。欺诈是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在具体案件中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综合考虑相关信息对消费者的重要程度、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相关行业惯例、经营者者是否具有合理抗辩理由等因素判断。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消费者欲购买新车,但买到的是一辆曾经登记在他人名下并且被别人开回家过的旧车;第二个案例中消费者虽然本意就是买一辆二手车,但未曾预料到这辆车曾经出过重大事故,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车辆的安全性能。这些都是对消费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信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经营者对此不可能不知晓,其隐瞒相关信息诱使消费者购买车辆显然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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