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蓬勃发展,“熊孩子”偷偷用家长手机,给直播平台旗下的主播进行巨额打赏的新闻屡见不鲜。特别是在暑假期间,未成年人有更多时间接触手机,导致此类事件频发。那么未成年人对主播进行巨额打赏后,相关款项能否追回?
法官解析
在回答款项能否追回之前,首先需要认定未成年人充值行为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知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巨额打赏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巨额打赏行为,和买文具不同,系超出未成年人年龄、智力范围所作的行为。根据现实生活经验,监护人显然不会同意或追认巨额打赏行为,因此未成年人实施的巨额打赏行为无效。
既然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行为是无效的,打赏的财产可否返还给家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未成年人是以自已的名义,在直播平台中进行注册,对主播进行巨额打赏。此时直播平台明知未成年人打赏却放任该行为,存在过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存在过错,可要求返还打赏款项。若是监护人自身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未成年人获得监护人直播平台账号、密码进行登录,发生巨额打赏行为,系监护人自身存在过错,此时监护人需对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对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具有积极向上的兴趣爱好,不应沉迷于网络直播,切莫因一时冲动,肆意挥霍父母的血汗钱。
对监护人:
作为监护人,应当充分关爱未成年人,言传身教,进行必要的管束,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同时,应重视交易安全,加强对网络平台账号、密码的管理,避免信息泄露。
对直播平台:
直播平台应严格审查用户主体年龄资质,加强对用户的识别、管理,审查账号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的一致性,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
通讯员:民一庭 徐仁平
责编:仇维
制作:李仕云
来源: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