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任鸿
被执行人带着现金主动上门履行,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是扛来50斤重的硬币呢?
8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被执行人赵某因有怨气,拎着4000枚一元的硬币来到成都市新津区法院清偿执行款,新津法院认为赵某蔑视司法权威,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
邱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津法院判决赵某向邱某某归还借款4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邱某某遂向新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赵某提来的硬币。成都中院供图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邱某某表示要归还借款。8月18日,邱某某到法院收款,却因赵某的做法气愤不已——原来,赵某提来一袋重量近50斤的一元硬币,表示这就是支付给邱某某的4000元执行款......对此,邱某某表示该做法不合理,拒绝收款。
经了解,赵某因对邱某某心存怨气,于是通过该做法泄愤,意图让邱某某难堪。了解情况后,执行干警告知赵某该做法不合理,要求赵某变更履行方式,但赵某态度强硬,表示硬币也是合法流通的货币,“随便法院收不收”。
新津法院认为赵某故意刁难申请执行人,蔑视司法权威,遂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赵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书面道歉,并变更支付方式,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支付义务。
赵某在法官的教育下写下道歉信。成都中院供图
【法官提醒】
为了出一口气,被执行人故意用硬币支付执行款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看似是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实际上是在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人为增加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消极对抗执行工作。
对于故意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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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川观新闻